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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税局:印花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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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凭证免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法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由于这种副本或抄本属于备查性质,不是正式文本,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其不应再征收印花税。但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三)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五)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七)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八)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九)自2004年7月1日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十)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己贴花的,不再贴花。

  (十一)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十二)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十三)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印花税有何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第二条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第三条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第八条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棚户区改造所涉及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一条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四、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个人与房管部门签定的廉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产品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第四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因此,农产品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八、企业改制产权转移书据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凡原资金账簿已经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增加的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九、华侨、港澳台同胞赠送财产给国内单位所书立的财产转移书据能否免征印花税?

  答:根据[89]粤税三字第027号文规定:为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爱国爱乡的精神,对其赠送财产给国内单位所书立的财产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对外商赠送财产给国内单位所书立的书据,可比照办理。

  更多政策咨询请拨纳税服务热线:12366。